苍南县教育护卫大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保护广大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牢固构筑学校安全防控网络,创建“平安校园”,苍南县教育局、苍南县公安局特联合组建苍南县教育护卫大队,并就教育护卫大队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一条 教育护卫大队在县教育局领导和县公安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在招聘、政审、培训、着装、待遇、管理等六个方面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要求。教育护卫大队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大队部设在县教育局学生工作科(或县教育局安全保卫科),办公地点为教育局2号楼202室,联系电话为64750592。教育护卫大队下设9个中队,8个学区成立8各中队,直属学校成立直属中队,各中队设立中队长、指导员各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二条 各学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均要设立保卫室,聘请护卫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各校保卫室均要实行24小时轮班执勤。学校在寒暑假、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均要有护卫队员执勤,实行全年365天全时段管理。
第三条 护卫队员必须是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同志担任。护卫队员由保安与门卫组成,保安限年龄1 8周岁至45周岁的青壮年,门卫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规模在1500人以上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以上保安及1名门卫;规模在15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以上保安及1名门卫。原在学校担任门卫,工作能力强,各方面表现好,经学校同意并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转为保安,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护卫队员必须经过保安专业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培训先上岗的,必须进行补训),持证上岗。
二、职责任务与劳动关系
第五条 护卫队员的主要任务是:
1.在学校分管领导的指导下,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开展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日常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学生进出校门时段加强门卫管理,维护正常秩序,保持通道畅通。大门关闭期间,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对来访人员做好登记,同时对校园定时检查管理。
2.及时劝阻制止、调解处理校园内发生的一般纠纷,并立即报告学校政教处。如果发生案件或灾害事故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或公安机关,同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听从护卫大队指挥调度,执行县教育局或县公安局交办的大型集会、庆典、抢险救灾、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等其他任务。
第六条 护卫队员的主要职责是: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在紧要关头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2.执勤时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不得饮酒、吸烟、吃零食、睡觉、打闹、聊天或做其他与勤务无关的事情。
3.对待老师、学生和群众等都要态度和蔼,例行检查或询问时要注意文明礼貌和工作方法,讲究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4.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财物,保守国家和学校秘密;
5.尊师师生,团结同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计较工作环境好坏和工作时间长短;
6.努力学习政治、业务、法律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护卫队员必须按照相关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十项行为规范:
1.不准违规行使执法权和处罚权;
2.不准殴打或教唆殴打他人,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权;
3.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泄露秘密;
5.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
6.不准私藏或违规持有、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
7.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8.不准在上岗执勤时饮酒、吸烟、闲谈;
9.不准违规行驶,酒后驾驶机动车;
10.不准参与赌博和吸食毒品。
第八条 学校护卫队员的聘用形式分为三种:一是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学校与保安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县保安公司派驻保安到学校上岗;二是列管形式,由学校招聘符合要求的人员,经保安公司培训合格后担任学校护卫,由县保安公司列管,学校与护卫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与保安公司签订列管合同。三是聘请钟点工形式,此类对象主要为门卫,由学校与门卫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学校护卫队员劳动关系。购买服务形式的学校护卫队员,工资与保安公司签约,与学校无涉。列管的学校护卫队员,队员本人工资待遇与学校结算,列管费用由学校与保安公司结算。门卫人员的待遇,根据学校与其本人的劳动合约计算。特殊岗位需增加工资或补贴,或者工作日、国家法定节日加班费用,根据学校实际发放。
三、大队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育护卫大队负责学校护卫人员招聘、政审、培训、管理和安全保卫各项工作的协调、沟通、指挥等。各中队在管辖范围内,协助大队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护卫大队督促学校配齐配强护卫队员,每年组织1次以上在岗学习和训练。
第十二条 教育护卫大队成立督查组,对各学校(单位)执勤队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管理,维护教育护卫队伍的整体形象。检查情况与工资奖金挂钩,建议学校或保安公司对违纪违规队员扣发工资或奖金。屡教不改者,建议辞退或开除。
第十三条 教育护卫队员服装由学校采购、配发。护卫队员本人向学校领取,并缴纳押金。辞退、开除、终止使用关系的队员,其服装和配件由大队如数收回,丢失或损坏,折价赔偿。
第十四条 按照公安局普通军事的训练标准和考核要求,组织队员开展军事、业务、体能训练,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会操、比赛、表演等。
四、学校的护卫职责
第十五条 各学校(单位)应根据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确定安全保卫工作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学校(单位)应建立护卫队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校(单位)依据教育护卫大队制定的考核办法对队员进行考勤考绩。对于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队员,可建议表彰奖励;对于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队员,可提出辞退或调换。
第十八条 各学校(单位)应依法维护护卫队员合法权益,在政治上与学校教职工同等对待,在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尽力解决他们的食宿问题。
第十九条 各学校(单位)应为教育护卫队或执勤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如电话等)和护卫执勤器械(如警棍、手电筒等)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各学校(单位)应支持护卫队员参加大队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和训练。护卫队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各学校(单位)应及时确定落实代班人员及其职责,确保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