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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温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3-17
温教研〔2008〕7号

关于印发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了加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和教育科研发展的需要,现结合我市教科研工作实际,对原有的《温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二○○八年二月二日

温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教育科学研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教育教学研究的水平与效益,推动我市的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十一五”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规划》、《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浙江省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课题的研究,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主动地为教育科学决策服务;要为进一步有效地提高教育质量,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要为实现“学有所教”的和谐社会发展目标服务。
第三条 温州市各类课题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温州市各类课题实行分类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课题管理机构
第五条  温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全市教科研课题的领导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科规划办”)。办公室设在温州市教育教学研究院,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课题规划、立项、开题、指导、鉴定、评审、评比、推广等。
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各县(市、区)教科研课题的领导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县(市、区)教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课题规划、立项、开题、指导、鉴定、评审、评比、推广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与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课题包括四类:教科规划课题、教学研究课题、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课题、教师小课题。
1.教科规划课题,是指全国、省、市各级教科规划办所立项的综合性、前瞻性较强的课题;
2.教学研究课题,是指省、市各级教育部门直属的教学研究机构所立项的,着眼于学科教学理论和实践研究的课题;
3.省、市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课题,是指省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立项的,以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为负责人的课题;
4.教师小课题,是指市教科研管理部门立项的,普通教师为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不超过3人),针对某个具体问题开展实践研究的课题。
第七条  各级各类课题实施分类管理:
1.教育部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教育部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共同实施管理,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协助管理指导。
2.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教研系统课题由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集中实施指导与管理;
3.市教科规划课题、市教学研究课题、教师小课题由市教科规划办和县(市、区)教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管理指导,日常管理以县(市、区)教科研管理部门为主。
4.省级、市级“211”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课题,由市教育局政治处、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和各县(市、区)教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县(市、区)教科研管理部门为主。
第四章  课题立项申报
 第八条  课题选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对当地、全市乃至全省、全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2.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与步骤可行。
3.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向。针对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推广价值。
4.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研究能力,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条件。
第九条  课题立项申报管理。
1.教育部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教育部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由市教科规划办组织申报,申报对象、时间以通知为准。
2.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浙江省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每年申报一次,课题以县(市、区)、市局直属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申报时间一般为当年10月份左右;省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课题,按批次进行申报,限该批次省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申报,申报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省教研系统课题每年申报一次,原则上必须有教科研员参与或承担指导师,申报时间一般为当年3~4月份。
3.市教科规划课题、市教学研究课题、教师小课题每年申报一次,以县(市、区)、市局直属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申报时间为一般为当年的3月份。
4.市级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课题每2年申报一次,时间一般为当年的3月份(与市级其他课题同时申报与审批),限市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申报。以上课题的具体申报日期均以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5.课题申报人要认真填写《申报表》,同时递交三份详细的课题研究方案(包括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目标与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步骤、经费预算等方面)。
6.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表》作全面审核,对申报人的业务能力、责任心、教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各县(市、区)教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课题申报工作的组织与指导,并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市教科研管理部门送交课题申报材料。
7.同一年度同一学校承担的省级课题(含省重点课题)原则上不超过2项,市级课题原则上不超过6项(名师名校长课题不计);同一年度同一申报人申报的省、市级课题各限1项;申报人主持的省级课题未结题者,或申报人在近3年内主持过的省、市级课题未经课题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终止者,不予申报。
8.市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专家对省级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送省评审,并负责对市级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阅评定,确定立项课题。
9.省级以上(含省级)课题的相关子课题,不属于市级课题,若要立项为市级课题,需经重新申报。
第五章  课题过程管理
第十条 课题实施过程管理。
1.各级各类课题立项后,市教科规划办将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课题申报人,并通知各县(市、区)教科研管理部门、市直属学校,同时在温州市教科研网上予以公布。
2.教育部、省级课题原则上必须在立项后的三个月时间内进行开题论证,由市教科规划办负责批准与组织开题论证;市级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决定是否组织开题论证,市级课题由所在县(市、区)教科管理部门负责批准与组织开题论证。
3.各县(市、区)教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对市级课题进行1-2次中期检查与指导;市教科规划办每年对省级课题进行1-2次的中期检查与指导;市教科规划办不定期检查、抽查市级课题的研究进展,促进与帮助课题研究的实施。
4.课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题。少数课题需要延时结题、提前终止或更改课题名称,须向相关课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其批准。课题结题延时不得超过1年;无故终止省、市级立项课题或申请延时后仍未按时完成课题者,将取消其今后3年内申报国家、省、市级课题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属的教科研管理部门。
5.市教科规划办与各县(市、区)教科研管理部门对每个课题进行课题记载册管理。
第六章  课题结题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必须向相关课题管理部门递交完整的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并办理结题手续。相关课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以确认是否符合结题要求。省、市级课题的结题证书由课题立项部门发放。
第十二条  完成课题后需要对课题研究成果作结题鉴定的,可向相关课题管理部门递交鉴定申请报告及课题研究成果材料。省级课题由市教科研规划办负责批准与组织结题鉴定,市级课题由所在县(市、区)教科管理部门负责批准与组织结题鉴定。课题管理部门在收到结题鉴定申请后15天内对是否组织鉴定作出回复,并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依照一定的鉴定程序对课题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成果评奖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市级课题,或主要成果在省级以上教育类刊物中发表的课题,免于评审鉴定,可直接向市教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第七章 课题成果评审与推广
第十四条  市教科规划办负责课题成果评审的组织工作,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进行会议评审。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本人有课题参与评奖,一律不参加当次评审。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的组织。
1.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各类课题优秀成果评奖和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省教科研优秀论文评选推荐活动;每两年组织一次“市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课题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组织一次省教科研优秀成果评选推荐活动;每四年组织一次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奖和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推荐活动;每5年组织一次省教科研重大研究成果奖评选推荐活动。
2.研究成果评选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总数不超过申报总数的60%。课题成果的分享按学术规定管理。
3.参评材料包括:成果评奖申报表、课题研究主报告、课题研究记载册、主要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等。
第十六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示获奖课题研究成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课题成果持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15天内向市教科研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市教科规划办每年以会议、刊物、网络等形式对优秀课题成果进行推广。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重视成果的推广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确保研究课题的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温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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